经廖洪涛律师代理,法院认定出借人应向死者配偶及子女还本付息
【案情简介】
萧某某于2018年1月去世,未立有遗嘱。2016年5月,被告路某某向萧某某借款30万元,并出具借条一份,载明:“今借到萧某某现金30万元,此款暂定为使用3个月,3个月之内可转为路某某投资某某公司的股份,按照公司利益进行分配,条子重新更换,如果不愿意入股,此款按月息2.5%进行计息”。次日萧某某通过银行转款30万元给路某某。路某某未对萧某某或其子女、配偶还本付息。
【案件难点】
如何证明萧某某的配偶樊某某、子女萧某是仅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?如何证明萧某某没有遗嘱?
【接案立案】
廖洪涛律师接受本案委托后,收集了萧某某的《死亡证明》《户籍信息》,因萧某某很早就与其父母未在同一户籍中,且其父母早已死亡,因此,户籍信息无法证明樊某某、萧某是萧某某的仅有第一顺位继承人。之后,辗转通过相关单位最终出具了死者的近亲属关系证明,并且通过提供公证处就死者房产的法定继承的公证书予以佐证,最终证明萧某某的健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为樊某某和萧某。一审法院采纳了廖洪涛律师的观点。
因借条约定高于月息2%,廖洪涛律师在代为提起诉讼时就向法院仅提出了按照2%计算月息。
【争议焦点】
案件的庭审过程中,被告还提出了30万元已经转为股份。
但廖洪涛律师提出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转为股份,否则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。且按照借条内容,若借款转化为股份,双方应重新达成协议。现未重新达成协议,因此可以推定并未转为股份。
一审法院采纳了廖洪涛律师的观点。
【一审结果】
一审法院采纳了廖洪涛律师的观点,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【二审结果】
一审被告不服,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。
最终,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【律师后记】
没有遗嘱时,证明死者的相关亲属关系较为困难。律师建议有条件的可以到公证处做遗嘱公证。